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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台中市警局一名陳姓警官,遭控在辦公室走廊以輕浮言語搭訕並伸手觸碰女同事頭頸部,導致對方身心受創並提告求償。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構成性騷擾,判處陳男應賠償4萬8920元,全案仍可上訴。

▲台中市警局一名陳姓警官,遭控在辦公室走廊以輕浮言語搭訕並伸手觸碰女同事頭頸部,導致對方身心受創並提告求償。(PIXABAY)
判決指出,事件發生於2021年7月7日下午5時許,當時任職市警局保安科的陳姓警官,在辦公室外走廊遇見一名女書記。陳男先以「美女,這麼晚了怎麼還沒下班」等語搭話,隨後竟伸手自對方頭頂撫摸至頸部,且連續進行兩次,行為已明顯逾越一般同事間互動界線。
女書記主張,當下感到極度不適與羞辱,事後更出現焦慮症狀,經診斷罹患廣泛性焦慮症,需接受心理諮商治療,支出醫療費用1萬8920元,因此向法院請求10萬元精神慰撫金及醫療費用,共計11萬8920元。
案件經相關單位調查後,已認定性騷擾成立,陳姓警官遭裁罰3萬元,並被記申誡2次及調整職務。陳男於訴訟中表示願意負擔醫療費用,但認為精神慰撫金過高。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診斷證明及主管機關申訴決議等資料,足認性騷擾事實成立,陳男行為已侵害女方性自主權與人格尊嚴,並造成精神痛苦。審酌雙方身分、經濟狀況及侵害程度後,認定精神慰撫金以3萬元為適當,加上醫療費1萬8920元,合計判賠4萬89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