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地方狠母枕頭悶死8歲兒、8月大嬰 判刑30年上訴遭駁回

狠母枕頭悶死8歲兒、8月大嬰 判刑30年上訴遭駁回

by 東部 編輯

【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苗栗縣一名吳姓女子因婚姻失和、爭奪子女監護權,竟萌生報復前夫及其家人的念頭,去年4月間先後以枕頭悶死8歲兒子及8個月大嬰兒,隨後持刀自殘企圖輕生,所幸獲救。苗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分別判處19年、18年10月徒刑,定應執行30年。吳女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今(28)日認為,她親手奪走兩名年幼子女生命,犯罪手段殘忍,造成3個家庭難以彌補的傷痛,原審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30年徒刑,仍可上訴。

▲(示意圖/記者鄧力軍AI製作)

判決指出,吳女與劉姓前夫於去年2月間談論離婚及子女監護問題,雙方關係緊張。去年4月6日晚間8時許,吳女下班後前往婆家,希望帶回兩名子女,但經哀求仍無法帶走當時僅8個月大的幼兒,只能帶回8歲長子,因而心情低落,並產生報復劉男及其家人的念頭,甚至萌生帶著孩子一起尋死的想法。

隔天上午6時許,吳女趁8歲長子熟睡時,以枕頭悶住其口鼻,造成窒息死亡。上午9時10分許,她又前往保母住處接回8個月大的幼兒,以相同手法將孩子悶死。吳女殺害兩名子女後,將房門反鎖,並以嬰兒床抵住房門,再持水果刀割頸、割腕及刺傷左胸,躺在兩名孩子身旁企圖自殺。

劉男察覺異狀,當天下午2時8分許找來鎖匠開門,卻發現房門遭嬰兒床堵住,最後破門進入,赫然發現兩名孩子均已明顯死亡,吳女則尚有氣息,經救治保住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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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院一審認為,吳女身為母親,理應保護子女,卻因婚姻及監護權糾紛,親手結束兩名幼童生命,犯罪情節重大,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分別判處19年及18年10月徒刑,合併定應執行30年。

吳女不服刑度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指出,吳女坦承全部犯行,且無前科,並與劉姓前夫成立調解,但尚未實際給付賠償,家屬所受損害並未獲得填補。合議庭認為,吳女僅因主觀認為長子已經歷缺乏父親陪伴的生活,不願孩子在家庭間被當成皮球踢來踢去,加上認為遭前夫及其家人逼迫,便決定殺害兩名年幼子女,犯罪動機不足以合理化其行為。合議庭認定,原審已充分審酌吳女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及家庭背景等情狀,量刑並未過重,也沒有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的必要,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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