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大臺中新聞記者公會111年發生選舉內鬨,劉陽、黃文志、陳榮寬等多名創會會員發現理監事選舉程序有誤,評擊新任理事長李明賢得位不正,結果遭公會理事長等幹部提告加重誹謗罪、業務侵占、偽造私文書等多項罪名,案經台中地檢署逐項調查,檢察官楊順淑於1月23日偵結,認被告劉陽等人罪嫌均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為不起訴處分。

創會會員劉陽、黃文志、陳榮寬等人因發現臺中市大臺中新聞記者公會於民國111年6月舉行之第25屆第1次會員大會理監事選舉程序不合法。黃文志忿而在「青傳媒」撰寫「於這次公會理監事選舉『老狐狸』常務監事蔡榮村霸占現任理事長職權,與『背骨』秘書黃連足狼狽為姦欺上滿下」等內容之報導,遭控加重誹謗罪嫌。同時也遭控侵占臺中新聞記者公會之印信拒不返還,涉業務侵占罪嫌。劉陽則因不滿選舉程序不合法,即以臺中市大臺中新聞記者公會之名義發文重新召開大會之公文,遭控偽造私文書罪嫌。
檢察官楊順淑偵查時發現,告發人「臺中市大臺中新聞記者公會」並非法人團體,無權利能力及意思能力,不得為告訴人。按「刑事訴訟法所稱犯罪之被害人及告訴人,指自然人及法人,亦即民法上之權利能力者。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所稱『被害人』係指具有法律上人格之自然人或法人而言,非法人團體無獨立之人格,不得以該非法人團體之名義提出告訴。
被告劉陽、黃文志、陳榮寬均稱:因為告發人臺中市大臺中新聞記者公會於111年之第25屆理、監事選舉程序有問題,所以伊等才會發函通知會員要重新召開會員大會,並對告發人臺中市大臺中新聞記者公會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訟中。臺中市大臺中新聞記者公會之印信係由前任理事長林再欽交付給被告劉陽保管,伊等沒有侵占。因為伊等認為告訴人李明賢應無當選理事長之資格,伊等才未交還告發人臺中市大臺中新聞記者公會之印信。
檢察官楊順淑調查,該次選舉因理、監事人數與章程確有不相符,選舉結果之決議是否有效也確有爭議而訴訟中。被告黃文志主觀上確實有相當理由確信報導為真實,且屬可受公評之事項。檢察官楊順淑逐項細心調查後於114年1月23日偵結,認被告劉陽、黃文志、陳榮寬等人罪嫌均尚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為不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