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林姓男子受雇於色情仲介集團,負責接送外籍性工作者、安排住宿及收取性交易款項,協助色情工作室經營賣淫活動。法院認定其涉犯《刑法》圖利容留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並沒收犯罪所得1200元及相關犯罪工具。

▲色情產業並非單純由性工作者與嫖客私下交易,而是透過「工作室」、「派工中心」或「應召站」運作,由總機負責接單,再指派司機、馬伕或管理人員安排接送、住宿及收款等工作,形成具組織性的地下產業鏈。(示意圖/PIXABAY)
根據判決指出,台中市第五分局警方114年6月調查發現,林男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派工」、「○○個工工作室」等身分不詳人士合作,由工作室透過網路招攬嫖客,再安排外籍女子提供性交易服務。林男則擔任第一線執行角色,負責接送女子往返交易地點、聯繫住宿及協助管理現場秩序,形成完整分工的色情經營模式。
法院指出,本案所涉性交易採俗稱「全套」服務,嫖客與女子完成交易後,部分款項由性工作者取得,其餘則由仲介或經營者抽成。警方查獲時,性工作者剛完成一次3000元的性交易,而林男可從中取得400至500元報酬,另代工作室收取800至900元抽成費用。
判決顯示,這類色情產業並非單純由性工作者與嫖客私下交易,而是透過「工作室」、「派工中心」或「應召站」運作,由總機負責接單,再指派司機、馬伕或管理人員安排接送、住宿及收款等工作,形成具組織性的地下產業鏈。
法院進一步查出,林男過去已有多次涉及媒介性交易案件的前科。判決附表記載,他早在民國93年間便因媒介大陸籍女子從事性交易遭判刑;103年間更曾經營應召站,安排女子至汽車旅館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從中抽取報酬;甚至曾協助轉帳性交易佣金給相關成員。法院認為,其長期從事相關活動,顯然是看準其中有利可圖。林男辯稱,因身體受傷、視力不佳且需扶養家人,難以找到一般工作,才投入相關行業維持生計;並主張政府雖允許地方設置性交易專區,但實際上卻未普遍設立合法營業空間,導致相關從業人員處境尷尬。
不過法院認為,刑法第231條規定明確禁止以營利為目的引誘、容留或媒介他人從事性交行為,且被告多年來反覆涉入色情仲介活動,並非單純出於生計考量。其所從事的接送、安排住宿及收款等工作,均可透過合法行業取得收入,不應藉由協助色情交易牟利。法院最終認定,林男與工作室成員共同容留、媒介女子與男客進行性交易,已構成圖利容留性交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