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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蘇詩鋒/台中報導】台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今日審查「臺中市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市議員陳俞融質疑,市府打著「鼓勵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的大旗,實際上卻可能是在為財團大開減稅後門,損害台中市的財政基石!
陳俞融提到,原本的自治條例規定,經核定的直接用地,地價稅免徵五年;房屋稅則是在五年內減徵百分之五十。但這次的修正草案第四條與第五條,竟然增列了「於免徵(減徵)期間屆滿前,經主辦機關核定移轉第三人繼續興建或營運者,准予免徵(減徵)至期滿為止」。第六條更增列了主辦機關依促參法規定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或營運資產時,免徵契稅的規定。
陳俞融質疑,民間機構參與公建案,本來就應該具備承擔風險與長期營運的能力。如果原機構因為經營不善、或是刻意將工程轉包套利,而在五年內移轉給第三人,為何這個「接手的第三人」還可以繼續享受當初給予原機構的地價稅與房屋稅優惠?移轉後若公共服務品質下降,市府應建立課責機制,否則恐淪為擴大減稅之漏洞。
陳俞融強調,市府應該嚴格查核這些公共建設的營運績效,支持真正能帶動地方發展的重大公共建設,但堅決反對損害市庫利益的不當讓利。
地稅局長回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把關核定,本次修法主要是因可減少公部門支出又能增進區域發展,本次也非因為超巨蛋案才提出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