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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港填海造陸恐影響白海豚 吳佩芸:市府應依法要求港務公司環評

by 中部 編輯

【記者蘇詩鋒/台中報導】針對臺中港收容營建剩餘土石方、進行填海造陸恐影響臺灣白海豚重要棲息環境一事,臺中市議員吳佩芸今(17)日在議會質詢表示,臺中市政府既為《野生動物保育法》地方主管機關,且臺灣白海豚為一級保育類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8條第1項規定,市府於必要時應通知相關所有人、使用人或占用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她質疑,市府目前卻僅發函要求相關單位說明免辦環評依據,未積極行使地方主管機關權責,要求市府應依法要求交通部及港務公司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吳佩芸指出,自今年年初起,她便與關心臺灣白海豚保育議題的NGO團體持續向行政院及臺中市政府提出訴求,並多次召開記者會,希望政府正視臺中港填海造陸對臺灣白海豚重要棲息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直到8月10日,市府針對臺中港收容營建剩餘土石方及填海造陸案,發函交通部、港務公司、內政部國土署、環境部、經濟部及海洋委員會等行政院轄下所屬機關。

吳佩芸表示,市府在公文中要求相關單位說明免辦環境影響評估及環境影響差異分析的法令依據與審查理由,並建請召開地方說明會。她認為,市府既然具有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對於涉及一級保育類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的開發行為,不應僅停留在發函建議及要求說明的層次。

吳佩芸強調,若市府僅以「發函建議」作為處理方式,顯然未充分行使《野生動物保育法》所賦予地方主管機關的權責。臺中市政府可以依法採取的作為,並不僅限於向中央機關提出意見或請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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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局局長李逸安表示,曾詢問過海洋委員會,臺中港填海造陸的工程是否需要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要求港務公司向地方主管機關進行申請,並交由中央決定許可與否,111年海洋委員會解釋是既有開發行為。農業局在今年七月有再度發函海洋委員會,重行認定。

吳佩芸指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8條第1項明定:「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吳佩芸表示,從苗栗到雲林沿海地區,早已由海洋委員會劃設為臺灣白海豚重要棲息環境,臺中港亦位於該重要棲息環境範圍內。既然相關區域具有明確的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身分,臺中市政府作為野生動物保育的地方主管機關,對於臺中港內涉及填海造陸的建設及土地利用行為,即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8條第1項規定,要求要求交通部及港務公司針對使用營建剩餘土石方進行填海造陸的行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吳佩芸並要求市府說明,從行政院長卓榮泰宣布營建剩餘土石方大規模填海計畫,甚至更早之前臺中港因興建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而進行填海造陸時,農業局是否曾依法通知相關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吳佩芸進一步表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8條第1項,臺中市政府既然具有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就應依法要求交通部及港務公司針對填海造陸行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若相關單位在尚未完成環境影響評估的情況下,即於9月開始進行營建剩餘土石方填海造陸,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9條相關規定,臺中市政府仍有依法採取必要處置、勒令停止相關行為的權限。

對此,吳佩芸要求黃國榮副市長及農業局明確表態,市府是否願意依法要求交通部及港務公司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若未完成環評即進行填海造陸,市府是否也將依法行使主管機關權限,採取勒令停工等必要措施。

吳佩芸強調,臺灣白海豚為珍貴的一級保育類動物,臺中港又位於其重要棲息環境範圍內,過去填海造陸是用淤沙,現在要改用營建剩餘土石方跟營建再生粒料,市府更應該要求交通部及港務公司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確實落實臺灣白海豚保育及確保棲息環境的地方主管機關保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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